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1民初427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