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35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对面办公楼二楼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42058F。
法定代表人:孙宏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号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大道与健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RHL7H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988号6幢30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CTR0135。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常传勤,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徽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传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徽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博美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传勤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357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