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果尔美果蔬保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2幢办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42058F。
法定代表人:孙洪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张妹颖,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果尔美果蔬保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YGYH5M。
法定代表人:郝杨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北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果尔美果蔬保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返还质保金25084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3663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保险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尹本毅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