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21民初7084号
原告:桓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中国某山东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霍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桓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网络有限公司、第三人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桓台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桓台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原告桓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