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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淄博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12190号 原告: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告:淄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淄博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