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4228号之一
原告:山东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9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8401348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河东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1555号(河东农业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394907XJ。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洪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68074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河东区分公司、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舜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