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5768号 申请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及罚款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行审1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行审15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