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5768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唐山东亚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行审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4-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行审15号法律文书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