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麦特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0370号 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罗溪镇兴邦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特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特达因(苏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元,由原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第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