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6民初1134号
原告: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旺贤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辽宁远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