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凯瑞塔比(常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财保161号
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旺贤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77808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凯瑞塔比(常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富民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M12F8N。
法定代表人:FELICIANOELIASGONZALEZGIL。
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瑞塔比(常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瑞塔比(常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10万元。2022年8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瑞塔比(常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三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