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2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沿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广安众信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沿口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97886776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安众信杆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