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23民初1005号
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85597753Y。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涞水县冲之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力,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江苏天水灌排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