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湖南鑫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2547号 湖南鑫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湖南鑫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湖南鑫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5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87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202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以347875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540899991010003016041的账户,实际冻结到位资金347875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10日。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5928号民事裁书 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应在期限届 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