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红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02民初6416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与被告乙、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