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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884号 原告:***。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并于2025年3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