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884号
原告:***。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并于2025年3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