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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泸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3719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7元,按40%收取计82.59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