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市紫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319号 原告: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2号二层02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FHTXN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CDEYO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与被告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