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4319号
原告: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2号二层022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FHTXN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CDEYO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与被告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