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6302号之一 原告: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7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RMY3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盛卓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