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80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如不能按期履行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刻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804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