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114910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12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改判,现(2012)桂12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由被执行人***向***支付工程款2355295.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355295.7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项的工程款1023305元及相应利息(以102330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被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五、由***承担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20097元,由***承担负担案件二审受理费17906.1元,申请执行费365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诚宇公司1220000元(***及诚宇公司应承担工程款及利息)到本院账户,因本院另案(2022)桂1202执243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诚宇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桂1202执24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提取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尚未领取的执行款215525元,本院依法将215525元款项划到2022)桂1202执2433号案件一案一账户。此外,本院扣缴诚宇公司、***应承担义务部分产生的案件执行费14400元,剩余的990075元已发放给***,至此,***及诚宇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另外,本院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作出(2022)桂1202执23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在广西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保证金50万元及***在广西诚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河池香城大厦(现更名为香城花园)的结算剩余的工程200万元予以冻结。因香城公司回函称被执行人***承包的香城大夏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尚有多项施工内容未完成,尚未能结算及即使结算后***的保证金及工程款已无剩余甚至不足,故对上述款项暂未能扣划。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地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车辆、公积金、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到本院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