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87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高级技工学校(曾用名:江西省某某技师学院、江西某某学院、江西省某某学校)。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负责人:潘某。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某某高级技工学校、江西某某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8元,减半收取计13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