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26民初16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新洲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泽普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慧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9.12元,减半收取计904.5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