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1275号
原告: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韦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新郑市。
原告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鑫源防磨耐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