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初4086号
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A11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1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错误的。被告进入原告公司以来,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向常熟市人社部门进行增员申报,被告离职后进行了减员申报。每年的3-6月是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年检的时间,需要录入员工参保、合同、人事情况。员工的参保、缴纳社会保险,均需向人社部门录入相应的信息。原告公司与其他员工均签订过劳动合同,不会亦不可能单独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的人事明确给了被告两份劳动合同书,要求被告签字后交还给原告,由于原告公司人事不清楚被告是否将合同交还给原告,因此仲裁时未能提交劳动合同。原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时支付了工资,由于可能因保管不善未能找到劳动合同(亦有可能是被告故意未将合同交还给原告),如果因此让原告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过分加重了原告的义务,不符合立法精神。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被告***辩称:从入职到离职,原告确实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单位申报年检时,录入员工入职参保、合同、人事情况,是否有本人信息,请予以调查,如确有,当能调阅到劳动合同,则能确定原告是否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加班情况被告所述为实情,苦于所有考勤记录都在原告公司,被告无法得到,劳动仲裁时原告提交的考勤表造假迹象明显。劳动仲裁时被告已说明是否加班可从发放工资的记录中比对分析出,请法院予以酌情调查,还原事实情况。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5年3月4日进入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从事工地施工员工作。***正常工作至2015年12月24日。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每月支付***生活费。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每月的生活费分别为:1830元、1940元、1770元、1775元、2040元、2060元、1990元、1960元、2010元。2016年1月12日***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其上还有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科经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内容为”***:年薪4万(去除公司保险),平均3330元/月,共9月,30000元整。已领取15860元,因私事领取5000元,共领取20860元,扣除保险1885元,及工地事故罚金2230元,余5000元整。应发放5000元结清(2015年3月-2015年12月)。”双方均认可被告***月工资为3330元。
2016年1月29日***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12月24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1005.79元,支付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7729.03元。2016年3月25日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885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在庭审中,***表示对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但对加班费的仲裁意见有异议。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方式、标准及数额28885元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被告***提供了自己制作的出勤记录表格及工资表格用于证明其加班情况,并表示该加班情况系根据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处的考勤记录抄录得来,加班情况属实。原告主张被告工作性质涉及到下雨天放假调休,且被告工作期间请假较多,对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认可,并提供了单位制作的考勤表及被告出勤统计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住建局文件、请假条、被告提交的工资明细、出勤情况记录、工资结算单、社保参保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员工手册、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但其未提供证据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加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主张曾经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却连究竟系被告签订后未将劳动合同交还原告处还是由于原告公司保管不善找不到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说不清楚,故本院对原告关于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应当自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12月24日支付被告***二倍的工资。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二倍工资中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28885元,原被告对其计算方式、标准及数额无异议,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虽被告***对仲裁裁决书中加班费未获得支持有异议,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且被告并未对裁决书不服而起诉,故本院依照仲裁裁决结果予以判决,对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88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二、驳回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明润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