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7423214X4,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凤利路十里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勃勃,男,汉族,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265XF,住所地临泉县吕寨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韩超,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新公司)、袁勃勃、临泉县吕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吕寨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10075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10075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指令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法院在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的同时,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只有在涉嫌刑事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才驳回起诉并全案移送。远新公司、袁勃勃虽涉嫌刑事犯罪,但当事人之间明显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远新公司、袁勃勃涉嫌犯罪不影响本案审理。

远新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袁勃勃答辩称:***与运新公司之间不是实际施工人关系,***是运新公司的资料供应商,无论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的诉讼都应该被驳回。

吕寨镇政府答辩称:其与***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拖欠运新公司工程款。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运新公司、袁勃勃向***支付工程进度款1143200元;2.判令运新公司、袁勃勃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7元(自起诉之日按年6%计算,暂算1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吕寨镇政府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4.判令运新公司、袁勃勃、吕寨镇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6月26日,***与袁勃勃书写《协议》一份,约定袁勃勃收取***临泉县吕寨镇2018年扶贫项目转让费50万元,余款60万元工程款到账后分两次扣除,项目安全质量由***完全负责,自负盈亏。***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认为袁勃勃收取转让费后将临泉县吕寨镇2018年扶贫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水利部分)一标段(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和二标段(安徽恒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转让给自己,但拒付工程款。庭审中,袁勃勃和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否认***系实际施工人。庭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袁勃勃、安徽运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诈骗项目转让费110万元、中标费14万元、工程款600万元;恶意利用***在工程项目中出具的430万元借支条,谎称与***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嫌诈骗;在建筑工程领域恶意竞标、围标、卖标等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45元,退还***。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所列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因运新公司、袁勃勃收取其项目转让费后拒不支付工程款,而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又因运新公司、袁勃勃否认***实际施工人身份,辩称***拖欠借款,***再就同一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远新公司、袁勃勃等诈骗其转让费、中标费和工程款,涉嫌犯罪。由于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本民事诉讼案件的性质、效力和事实认定、责任承担,一审法院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可在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视情决定是否重新主张民事权利。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汝佺

审判员  罗亚敏

审判员  姚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