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10135号 原告:上海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紫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焕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