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1335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程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