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8966号
原告:上海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228号1层东起第四间、2-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22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漕河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减免房屋租金共计1,612,203.62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住宿业酒店及酒店相关配套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自2032年6月3日止。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租赁面积增加66平方米,年租金增加75,883.5元。租赁合同约定,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原告)经营受损或营业中断的,甲方(被告)同意按照政府政策对租金作适当减免。2020年及2022年,全国范围内爆发的新冠疫情,对原告的酒店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免除原告2020年2月、3月租金及2022年度6个月的房屋租金。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对疫情期间的租金进行减免,但被告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依旧在正常使用所租赁的房屋,系争房屋尚在租期内,不存在合同终止、解除、阶段性结算的情况,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属于对整体租赁利益的拆分,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该部分利益可在合同终止时一并结算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