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4244号
原告: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红波,经理。
被告:吉林国文医院。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香,经理。
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国文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