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吉2401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5046XXXX。

法定代表人龚新安,总经理。

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住所地为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街,组织机构代码为55525XXXX。

法定代表人蒋红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延边汇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执2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吉林省飞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延边南滨国际广场C区安装的12台电(扶)梯进行调试自检,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交《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申请办理申报手续,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特种色设备检验中心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在十五日内办理完验收手续;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