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7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博洋路D1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9701诉前调确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78051.28元及利息(以本金17805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部分资金,遂于2025年4月21日予以轮候冻结,因另案冻结在先而无法执行(即本案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海南汉地流体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洋浦经济开发区博阳路北侧、汉地阳光以东、金海浆纸以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7)洋浦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车辆已被本院及其他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上述财产暂不予重复查封。此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并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