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806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