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滨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2148号 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42374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经济开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海滨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7KX51E),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垃圾填埋场内(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海滨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