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15815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15815号
原告: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南宝路29-9号华林广场A栋1705-17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85193D。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九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海南八九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18号海建商业大厦1楼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RDB3784。
原告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九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2023年1月13日,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7.25元,减半收取计218.63元,由海南友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