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乔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华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5409号
原告:**乔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翁垟街道三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51223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兆龙路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5577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乔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计1273.5元,由原告**乔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