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92民催1号 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9040004121114129、票面金额3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