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92民催1号
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9040004121114129、票面金额3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申请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