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6140号
原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花,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
原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宫伟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