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本院已予立案。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威环执字第870号案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请求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执行依据为(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经查,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威环执字第87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档案及社保档案交接给申请执行人,(2014)威环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得就法律文书确定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6)**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