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6352号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李相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雨,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丁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