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6353号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春雨,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航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20.00元,减半收取14,960.00元,由原告沈阳市浑南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