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5261号
原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宁县**旗镇。
法定代表人朱积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市市**区连云港路**号**户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