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622民初715号
原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709566722A,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龙滩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1194845U,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411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宁红碟公司)与被告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贸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宁红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贸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镇宁红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贸易公司支付镇宁红碟公司转让款800,0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青岛贸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贵州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锰业公司)与青岛贸易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红星锰业公司长期供应碳酸钡产品给青岛贸易公司,截止2013年7月31日,青岛贸易公司欠红星锰业公司货款957,870元。后红星锰业公司与青岛贸易公司又发生多次业务往来,截止2016年1月4日,青岛贸易公司欠红星锰业公司货款800,020元。2016年1月5日,红星锰业公司将全部债权及利息的请求权转让给镇宁红碟公司,且已履行了通知义务。镇宁红碟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贸易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5日,青岛贸易公司与红星锰业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红星锰业公司向青岛贸易公司供应碳酸钡,交货地点为供方指定仓库,结算方式为需方先付款后,供方安排发货,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红星锰业公司陆续给青岛贸易公司供货,截止2013年7月31日,青岛贸易公司欠红星锰业公司货款957,870元。后红星锰业公司与青岛贸易公司又发生多次业务往来,截止2016年1月4日,青岛贸易公司欠红星锰业公司货款800,020元。2016年1月5日,红星锰业公司将全部债权及利息的请求权转让给镇宁红碟公司,并通知了青岛贸易公司,青岛贸易公司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4.9%。
本院认为,红星锰业公司与青岛贸易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红星锰业公司已向青岛贸易公司提供货物,青岛贸易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红星锰业公司将其对青岛贸易公司享有的800,020元债权及利息依法转让给镇宁红碟公司,并通知青岛贸易公司,该债权转让行为对青岛贸易公司产生法律效力,青岛贸易公司应及时向镇宁红碟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故镇宁红碟公司要求青岛贸易公司支付转让款800,02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镇宁红碟公司要求青岛贸易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红星锰业公司将其债权800,020元及利息请求权转让给镇宁红碟公司,镇宁红碟公司有权要求青岛贸易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先款后货,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款800,020元,并以800,0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支付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日止的利息。
上述给付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1元,由被告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