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709566722A,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镇龙滩口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1194845U,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411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明创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2、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其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足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