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037号 原告: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下云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9883436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宁县***道龙滩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70956672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宏狮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