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四地质大队与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财保19号之一 本院于对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〇四地质大队与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黔042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42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一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存在误写,补正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