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21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铭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应当缴纳而未缴纳诉讼费用,后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缴纳而未缴纳诉讼费用,后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