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诉前调1417号
原告: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财里7排2号。
法定代表人:耿新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二区5号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8695795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山东东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为:000000727003200000935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