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

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保定中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7民初64号
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中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被告保定中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享有撤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4元,减半收取计1817元,由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