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执保519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中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673236552X,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刘陀营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陉县诚达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MA0D7JE08E,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头泉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定中博工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井陉县诚达矿业有限公司名下41.6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控制被执行人井陉县诚达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